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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7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煥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煥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為起訴處分(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0號)確定。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知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聲字第786號),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6月21日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於112年6月21日為不起訴處分(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0號)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可憑(毒偵字卷第105至107頁),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
1袋
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0.18公克,驗餘淨重0.0408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