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仿冒商標之魚油商品伍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于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該案扣押之仿冒商標魚油商品5盒,均係仿冒大研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各定有明文。
  ㈡該案扣押有仿冒商標魚油商品5盒,經檢驗結果,均認係虛偽不實之商品,且均仿冒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亦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此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之測試報告、大研生醫公司出具之綜合比較表等附卷可稽。是以扣押之上開商品,均仿冒有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之商品無訛,屬於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