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于婷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洪于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該案扣押之仿冒商標魚油商品5盒,均係仿冒大研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㈠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各定有明文。
㈡該案扣押有仿冒商標魚油商品5盒,經檢驗結果,均認係虛偽不實之商品,且均仿冒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亦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此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扣押物品清單、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之測試報告、大研生醫公司出具之綜合比較表等附卷
可稽。是以扣押之上開商品,均仿冒有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之商品
無訛,屬於專科沒收之物,依
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