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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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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7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7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7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屬侵害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註冊之商標權一節,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押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予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thuglife」之帽子
11頂
2
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design H encercle simple」之帽子
24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