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忠言
被 告 晨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張世烽
被 告 世烽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續字第388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晨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解散)、世烽實業有限公司及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388號為緩
起訴之處分,於111年11月15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14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係被告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388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1月14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及
該案執行卷宗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等所有,並經其等自動繳交扣案等情,有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2份在卷
可憑,
核屬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犯罪所得。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