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忠言
被      告  晨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張世烽
被      告  世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續字第3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晨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解散)、世烽實業有限公司及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38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於111年11月15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係被告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3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及該案執行卷宗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等所有,並經其等自動繳交扣案等情,有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2份在卷可憑核屬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犯罪所得。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
(新臺幣/元)
備註
1
晨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270,833
111年度藍保管字第1171號
2
世烽實業有限公司
100,297
3
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63
111年度藍保管字第11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