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林元麗
被 告 吳庭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
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
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廷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元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