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徐英洛
被 告 龍美食品廠即黎雅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被告陳玟叡被訴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英洛對陳玟叡及其僱用人龍美食品廠即黎雅華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
告訴請陳玟叡賠償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然上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7號
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對龍美食品廠即黎雅華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