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文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6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欄
所載「
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提起公訴」應更正為 「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