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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宏於左列時間接續向林大綱佯稱:雙方可合作販賣Stussy Nike運動鞋賺取價差獲利,並再投入10萬2,500元,即可取回投資此款球鞋之款項20萬5,500元云云,致林大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09年4月30日匯款5萬元 ②109年5月8日匯款4萬3,500元 | 謝志宏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匯入謝志宏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謝志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騙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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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宏於左列時間向林大綱佯稱:雙方可合作販賣Jordan 5 CZ0000-000及Jordan 1運動鞋賺取價差獲利,致林大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09年6月18日匯款19萬8,000元 ②109年6月19日匯款27萬5,000元 | 謝志宏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謝志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騙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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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宏於左列時間向林大綱佯稱:雙方可合作販賣AJ4運動鞋賺取價差獲利,致林大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①110年2月28日匯款5萬元 ②110年2月28日匯款1,000元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起訴書誤載匯入謝志宏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謝志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騙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