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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17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章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昇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秀梅



選任辯護人  常子薇律師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江俊哲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當事人欄昇庚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