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