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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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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上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附表:
原裁定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開頭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係誤載
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