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傑克健身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俊吾
被 告 江柏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69號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柏宏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傑克健身行銷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