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權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4號、第14938號),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經 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權犯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 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張育權被訴 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 起訴書關於附表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A;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育權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3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明文將該類 詐欺方式列為應以加重 詐欺取財罪論處,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得逕行 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 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 判例意旨均足資 參照)。查被告於本案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 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領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 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 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老闆」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 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 犯行,是依被告主觀認識該集團成員已達3人以上,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正犯之刑責。 ㈢核被告就附表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如附表Α編號2、3、6、10、13、15、19至21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相同 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 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本案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暱稱「老闆」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㈦被告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 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惟:被告就本案所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 洗錢罪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 洗錢罪,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 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 詐欺集團之犯罪,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至4萬元、須與哥哥共同扶養於市場擺攤之母親、被告有時會幫忙母親擺攤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4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41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 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 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 態樣均為加重詐欺,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 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本案其獲有2萬元之報酬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38號卷第28頁,本院卷第122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萬元之事實,足 堪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 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Α: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6時許,撥打李奕增電話,假冒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出現問題導致設定 錯誤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李奕增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統一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統一超商統領店】 | 一、 告訴人李奕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161至16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頁)。 三、告訴人李奕增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款帳戶明細查詢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169、17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1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165至167、177至201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20時21分許,撥打楊效磬電話,假冒木匠兄妹電商客服人員,佯稱資料輸入錯誤,須網路轉帳始能解除等語,致楊效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全家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 一、被害人楊效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68至26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頁)。 三、被害人楊效磬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見112偵1574卷第276至278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0、52至5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70至275、279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統一超商敦仁店(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 | | | | 全家超商安勝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3時30分許,撥打張凱崴電話,假冒「林氏貝果」客服人員,佯稱張凱崴被升為高級會員,會每月自永豐銀行帳戶扣會員費,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等語,致張凱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臺北敦南郵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一、告訴人張凱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53至25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頁)。 三、告訴人張凱崴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見112偵1574卷第258、260至261、263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42至252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4時許,假冒 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LINE聯繫高翎娜,佯稱要做金流保障協議的簽署,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高翎娜,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LINE BANK系統等語,致高翎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一、告訴人高翎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30至23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至42頁)。 三、告訴人高翎娜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240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33至238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9時許,假冒轉轉拍賣平台之買家佯稱要向林書葶網購商品,並以LINE傳送轉轉平台客服的QR Code給林書葶,復假冒轉轉平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林書葶,佯稱要幫忙作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頁面等語,致林書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統一超商光忠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1樓) | 一、告訴人林書葶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06至20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2頁)。 三、告訴人林書葶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見112偵1574卷第217、219、222至227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04至205、210至216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10分許,撥打蔡雨融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以蔡雨融名義下訂書籍,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網路轉帳始能解除等語,致蔡雨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111年10月15日18時57分許 19時許 19時3分許 | |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全家超商明曜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一、被害人蔡雨融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147至14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3頁)。 三、被害人蔡雨融提供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149至152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5至58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153至158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111年10月15日 19時06分許 19時07分許 19時08分許 | | 超一超商建綸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 | | | 全家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21時19分許,撥打余月鈴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出現問題導致設定錯誤,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余月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全家超商安勝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一、告訴人余月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66至6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3頁)。 三、告訴人余月鈴提供之詐騙網頁擷圖、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77至7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8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62至65、68至76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撥打黃沛瑩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侵導致個資外洩,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ATM轉帳及網路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黃沛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萊爾富北市安復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一、告訴人黃沛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81至8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3頁)。 三、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9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93至114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撥打鄭淨儒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鄭淨儒先前網購包包多刷了20組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鄭淨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鄭淨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81至28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2頁)。 三、告訴人鄭淨儒提供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台新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1574卷第305、307至30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41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87至295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08分許,撥打吳昭億電話,假冒不詳公司客服人員,佯稱吳昭億為該公司之超級會員,每年要繳交年費,若欲取消要依指示轉帳等語,致吳昭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合作金庫松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一、告訴人吳昭億於警詢、偵查中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31至36、391至39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3頁)。 三、告訴人吳昭億提供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399至45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5、217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7時前之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1張5000元等語,致陳孟君於111年10月23日17時見到該貼文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陳孟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63至6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陳孟君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67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65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2張共1萬元等語,致孫沛慈於見到該貼文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孫沛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69至7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孫沛慈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72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71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5時許,撥打周哲愷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周哲愷先前訂單多增了10筆等語,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ATM或網路銀行轉帳始能解除扣款等語,致周哲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周哲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73至7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周哲愷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83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9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112偵14938卷第79至80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17時6分許,撥打王鳳璇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王鳳璇先前訂單設定為分期付款等語,復分別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及165反詐騙專線,佯稱須依銀行客服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扣款等語,致王鳳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王鳳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85至8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王鳳璇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14938卷第92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0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91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6時許,撥打葉柏漢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葉柏漢先前訂單錯誤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才能修正錯誤訂單等語,致葉柏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被害人葉柏漢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95至9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7頁)。 三、被害人葉柏漢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01至102、104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0至22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99至100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26分許,撥打黃興育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駭客盜用黃興育購買商品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等語,致黃興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黃興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07至10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7頁)。 三、告訴人黃興育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13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11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許,撥打張軒銘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張軒銘購買到高級會員等語,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ATM轉帳等語,致張軒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張軒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15至11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9頁)。 三、告訴人張軒銘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118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2至22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17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53分許,撥打張世新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該公司網路系統故障,致將張世新升到VIP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張世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張世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19至12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9頁)。 三、告訴人張世新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24至12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3至224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23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59分許,撥打吳筱茵電話,假冒科樂斯公司客服人員,佯稱該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致將吳筱茵當成參加團購之會員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吳筱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111年10月23日 19時52分許 19時58分許 20時12分許
|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一、告訴人吳筱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27至13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9頁)。 三、告訴人吳筱茵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33至13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4至226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31至132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家超商寶清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6時25分許,撥打劉兆軒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劉兆軒先前訂單重複下訂20筆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ATM轉帳等語,致劉兆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劉兆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43至14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告訴人劉兆軒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4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7、22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47至148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1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撥打陳皇宇電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陳皇宇先前在博客來網站購買書籍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陳皇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陳皇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51至15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告訴人陳皇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156、160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8、229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55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7時37分許,撥打柯秉辰電話,假冒博客來書商客服人員,佯稱下單系統出錯扣錯款項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柯秉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柯秉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61至16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告訴人柯秉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6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9、230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7時許,撥打李佳芬電話,假冒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佯稱下單系統出錯扣錯款項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才能刷退等語,致李佳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李佳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67至16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1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許,撥打朱賜霖電話,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佯稱若欲取消會員須通知銀行客服指示朱賜霖操作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朱賜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朱賜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69至17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朱賜霖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17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1至23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75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許,撥打林修弘電話,假冒旋轉拍賣派來的銀行專員,佯稱林修弘在旋轉拍賣上的賣家帳號要認證才可以拍賣等語,致林修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林修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83至18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林修弘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14938卷第186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85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20時許,傳訊息至鄧暄穎手機,假冒蝦皮拍賣客服人員,佯稱要鄧暄穎認證蝦皮帳號綁定的銀行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鄧暄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鄧暄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87至18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鄧暄穎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90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89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20時許,撥打李建霖電話,假冒希模型客服人員,佯稱將李建霖看成代購商,幫其多訂6份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破解防火牆等語,致李建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李建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91至19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李建霖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96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4至235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95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574號 112年度偵字第14938號 被 告 張育權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權自民國111年10月起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暱稱「老闆」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領款 車手。張育權與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余月玲等27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張育權遂依「老闆」之指示領取提款卡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錢,再將上開款項依指示放置其鄰近草叢、路邊車輛前置物箱等處,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由余月鈴、黃沛瑩、李奕增、林書葶、高翎娜、張凱崴、鄭淨儒、陳孟君、孫沛慈、周哲愷、王鳳璇、黃興育、張軒銘、張世新、吳筱茵、劉兆軒、陳皇宇、柯秉辰、李佳芬、朱賜霖、林修弘、鄧暄穎、李建霖、吳昭億分別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坦承透過臉書加入詐騙集團,依「老闆」指示,擔任附表所示詐欺所得款項提款車手,每日報酬約3,000元之事實。 | | 告訴人余月鈴、黃沛瑩、李奕增、林書葶、高翎娜、張凱崴、鄭淨儒、陳孟君、孫市慈、周哲愷、王鳳璇、黃興育、張軒銘、張世新、吳筱茵、劉兆軒、陳皇宇、柯秉辰、李佳芬、朱賜霖、林修弘、鄧暄穎、李建霖及被害人楊効磬、葉柏漢、蔡雨融等27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吳昭億於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報案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ATM及網路匯款資料、LINE對話紀錄戴圖、存摺照片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61張 | 證明被告有持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在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詐騙款項之事實。 |
二、核被告張育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又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另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對各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另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新臺幣2萬元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檢察官 謝承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被害人遭詐騙及提領款項之情形(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6時許,撥打李奕增電話,假冒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出現問題導致設定錯誤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李奕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統一超商統領店(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20時21分許,撥打楊效磬電話,假冒木匠兄妹電商客服人員,佯稱資料輸入錯誤,須網路轉帳始能解除等語,致楊效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全家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 | | | | | | | | 統一超商敦仁店(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 | | 全家超商安勝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3時30分許,撥打張凱崴電話,假冒「林氏貝果」客服人員,佯稱張凱崴被升為高級會員,會每月自永豐銀行帳戶扣會員費,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等語,致張凱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台北敦南郵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4時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LINE聯繫高翎娜,佯稱要做金流保障協議的簽署,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高翎娜,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LINE BANK系統等語,致高翎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9時許,假冒轉轉拍賣平台之買家佯稱要向林書葶網購商品,並以LINE傳送轉轉平台客服的QR Code給林書葶,復假冒轉轉平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林書葶,佯稱要幫忙作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頁面等語,致林書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統一超商光忠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1樓)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10分許,撥打蔡雨融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以蔡雨融名義下訂書籍,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網路轉帳始能解除等語,致蔡雨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10月15日18時57分、19時00分、19時03分 | |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全家超商明曜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 111年10月15日 19時06分 19時07分 19時08分 | 超一超商建綸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 | 全家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21時19分許,撥打余月鈴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出現問題導致設定錯誤,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余月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全家超商安勝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撥打黃沛瑩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侵導致個資外洩,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ATM轉帳及網路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黃沛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萊爾富北市安復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撥打鄭淨儒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鄭淨儒先前網購包包多刷了20組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鄭淨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08分許,撥打吳昭億電話,假冒不詳公司客服人員,佯稱吳昭億為該公司之超級會員,每年要繳交年費,若欲取消要依指示轉帳等語,致吳昭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合作金庫松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7時前之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1張5000元等語,致陳孟君於111年10月23日17時見到該貼文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2張共10,000元等語,致孫沛慈於見到該貼文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5時許,撥打周哲愷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周哲愷先前訂單多增了10筆等語,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ATM或網路銀行轉帳始能解除扣款等語,致周哲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17時6分許,撥打王鳳璇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王鳳璇先前訂單設定為分期付款等語,復分別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及165反詐騙專線,佯稱須依銀行客服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扣款等語,致王鳳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6時許,撥打葉柏漢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葉柏漢先前訂單錯誤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才能修正錯誤訂單等語,致葉柏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26分許,撥打黃興育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駭客盜用黃興育購買商品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等語,致黃興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許,撥打張軒銘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張軒銘購買到高級會員等語,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ATM轉帳等語,致張軒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53分許,撥打張世新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該公司網路系統故障,致將張世新升到VIP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張世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59分許,撥打吳筱茵電話,假冒科樂斯公司客服人員,佯稱該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致將吳筱茵當成參加團購之會員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吳筱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10月23日19時52分、58分、20時12分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家超商寶清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6時25分許,撥打劉兆軒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劉兆軒先前訂單重複下訂20筆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ATM轉帳等語,致劉兆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1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撥打陳皇宇電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陳皇宇先前在博客來網站購買書籍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陳皇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7時37分許,撥打柯秉辰電話,假冒博客來書商客服人員,佯稱下單系統出錯扣錯款項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柯秉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7時許,撥打李佳芬電話,假冒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佯稱下單系統出錯扣錯款項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才能刷退等語,致李佳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許,撥打朱賜霖電話,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佯稱若欲取消會員須通知銀行客服指示朱賜霖操作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朱賜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許,撥打林修弘電話,假冒旋轉拍賣派來的銀行專員,佯稱林修弘在旋轉拍賣上的賣家帳號要認證才可以拍賣等語,致林修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20時許,傳訊息至鄧暄穎手機,假冒蝦皮拍賣客服人員,佯稱要鄧暄穎認證蝦皮帳號綁定的銀行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鄧暄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20時許,撥打李建霖電話,假冒希模型客服人員,佯稱將李建霖看成代購商,幫其多訂6份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破解防火牆等語,致李建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