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2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廷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