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86號
原 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關於「告訴代理人葉健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葉建祥」。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86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告訴代理人之記載,誤將「葉建祥」錯載為「葉健祥」,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