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32號
原 告 高文明
被 告 任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1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民事
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任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
詐欺案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6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然就原告所受詐欺之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160號
刑事案件中,被告任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據檢察官起訴,即
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
共犯,此有本案
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任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