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葉美珍
被 告 謝貞健(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貞健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上開
刑事案件審理中之民國112年3月18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