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19號
被 告 袁清林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
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829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袁清林犯侵占遺失物罪,處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袁清林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7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之自行車道上,拾獲高妤涵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物,袁清林明知附表所示之物為他人遺失物,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侵占入己。
嗣經高妤涵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妤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
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袁清林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見112年度易字第219號(下稱易卷)第35至41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
揆諸上開規定,認上開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
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易卷第35至41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高妤涵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11年度偵字第39583號卷(下稱偵卷)第19至2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發還領據、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手機及外盒照片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9至10頁、第25至29頁、第33頁、第35至41頁、第43至45頁)。是被告上開具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不思發揮公德心將物品歸還,反而為圖個人私利占為己有,所為
顯有不該,惟審酌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經警方將其所拾得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交還告訴人,有物品發還領據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侵占財物數量及自述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軍職,現已退伍從事居家照護工作、有子女因身心障礙需其照顧之家庭經濟與生活情形(見易卷第39至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侵占告訴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故依上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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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廠牌、iPhone XR(外觀顏色白色)手機壹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