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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4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70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2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劉育昇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後之同日某時,在其任職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公司內,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並以暱稱「綠的味道臭臭的」之會員帳號登入Yahoo奇摩(下稱雅虎)新聞網站後,在標題為「新台灣之光!殯葬業仁本二代『驚人近況』曝超狂背景遭起底」之雅虎新聞網頁上,張貼:「就是黑道二代」之留言,指摘陳湘潔為黑道之女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陳湘潔之名譽。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劉育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見本院卷二第64至66頁),且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在上開雅虎新聞網頁上,張貼上開內容之留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我是依據我所看過的新聞報導,認為告訴人陳湘潔就是黑道二代,該則新聞標題也是要報導此事,我所為留言是合理評論,且黑道二代不是要表達告訴人是黑道,只是認為告訴人跟黑道有所關聯,我沒有想要毀損告訴人名譽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張貼:「就是黑道二代」之留言:
  被告有於112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後之同日某時在其任職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公司內,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並以暱稱「綠的味道臭臭的」之會員帳號登入雅虎新聞網站後,在標題為「新台灣之光!殯葬業仁本二代『驚人近況』曝超狂背景遭起底」之雅虎新聞網頁上,張貼:「就是黑道二代」之留言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8至29、114頁;本院卷二第68頁),核與告訴代理人錢宥叡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見偵卷第51至54頁),並有雅虎新聞網頁列印資料、雅虎公文回覆信箱之電子郵件內容及附加檔案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至57、65至68、73至74、77至78頁),故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被告張貼留言之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⒈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其成立要件,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⒉觀諸被告所張貼留言之文字內容,直指告訴人為黑道之女、告訴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黑道,衡諸常情,足使閱覽該文字內容之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身分及家庭背景產生負面觀感,顯然已致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受有貶損無訛故被告張貼留言之言論,堪認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⒊至被告辯稱:黑道二代不是要表達告訴人是黑道,只是認為告訴人跟黑道有所關聯,主張其並無毀損告訴人名譽云云,依上說明,顯不可採。
 ㈢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新聞報導,辯稱:被告依該等新聞報導之內容(標記粗體底線之文字係被告於本院審判中特別指出為其留言之依據),始認為告訴人是黑道二代,所為留言是合理評論云云。惟查:
 ⑴觀諸附表第1則新聞報導,固提及殯葬業仁本集團二代、大安區、文山區臺北市議員候選人陳聖文在臉書發文,點名要統促黨總裁張安樂與竹聯幫,針對統促黨柬埔寨救出20名台人返國,遭刑事局指控是與竹聯幫東堂合作扮演「黑白臉」出面說明,遭網友質問家族企業即仁本集團與竹聯幫忠堂之關係,陳聖文發文澄清此等質問係因選舉之抹黑,再遭張安樂之子張瑋發文反諷陳聖文與竹聯幫撇清關係之舉等情
  。然此則新聞報導內容,僅提及告訴人之兄遭網友質疑仁本集團、告訴人之父與竹聯幫間之關係,並未直接指摘或傳述告訴人之父即為黑道之事實。
 ⑵復觀附表第2則至第5則之新聞報導,係提及地下匯兌洗錢案、綽號「鱸鰻」之角頭老大林秉文,與綠營英系大老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民進黨中常委、天道盟文山會前會長之黃承國,在臺北市文山區「仁本禮儀」公司密會,而「仁本禮儀」為綠營金主,集團第2代陳聖文(即告訴人之兄)在九合一選舉獲民進黨提名參選臺北市大安區、文山區之市議員等情;附表第6則之新聞報導,提及臺北市議員應曉薇選前出席餐會涉賄選,該餐會出資者是民進黨的資深黨員、台灣仁本集團董事長陳川原(即告訴人之父)等情;附表第7則之新聞報導,提及民進黨臺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落選,同黨立委何志偉、「館長」陳之漢指稱民進黨內核心幕僚為黑道等情;附表第8則新聞報導,提及何志偉指民進黨競選團隊有黑道入主決策圈,而競選團隊的決策者有黃承國等情。故此等新聞報導內容,均未指摘或傳述告訴人之父為黑道之事實。
 ⑶依上說明,附表所示之新聞報導既未直接指摘或傳述告訴人之父為黑道之事實,足見被告縱於張貼留言前,曾閱覽附表所示之新聞報導,亦難認被告張貼之留言係經合理查證後所為之言論,實為被告個人無事證之臆測及推論。
 參酌被告於審判中自述職業為工程師、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二第70至71頁),足見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並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知雅虎新聞網站為公開網頁,若張貼留言,不特定人連接網際網路後均得加以瀏覽,且所張貼留言之言論,將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仍未經合理查證,逕以個人無事證之臆測及推論,輕率的在上開時、地,張貼上開內容之留言,使閱覽該新聞網頁之不特定人均得以知悉此等內容,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散布文字誹謗之故意甚明。被告辯稱:依據附表所示新聞報導之內容始張貼上開內容之留言,經合理查證,且沒有想要毀損告訴人名譽云云,依上說明,不足採信。
 至被告另辯稱:所為留言是合理評論云云。惟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固定有明文。然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該款規定係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事項之「意見評論」表達自由,本案被告所張貼留言則屬事實陳述,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被告竟率爾在公開網站上以上開言論指摘告訴人,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所為顯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自偵查及審判中所顯現之犯罪後態度、告訴人委任代理人陳述之意見(見偵卷第54頁;簡卷第19頁),並考量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及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職業為工程師,月薪約4萬元,須扶養配偶、2名子女之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二第70至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⒈雅虎新聞:鏡周刊新聞報導(見偵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一第33至35頁)
新聞標題
【獨家】白狼兒為父怒酸仁本二代 網揭集團與竹聯關係遭駁斥
新聞內容
日前統促黨從柬埔寨救出20名台人返國,遭刑事局指控是與竹聯幫東堂合作扮演「黑白臉」,統促黨總裁「白狼」張安樂為此親赴北檢按鈴提告刑事局,事後台灣知名殯葬業仁本集團二代,同時也是大安、文山區台北市議員參選人的陳聖文,在臉書發文點名要張安樂與竹聯幫「踹共」,卻遭網友出征逼問「家族企業跟竹聯幫忠堂的關係?」;陳雖發文澄清是因選舉遭到「抹黑」,卻被張安樂兒子張瑋反串發文稱讚其「切割技術驚人」,據悉後來因竹聯幫大老遺孀居中協調,陳才於日前悄悄下架貼文。面對本刊詢問,陳表示是因臉書系統判定重覆訊息太多,貼文才被自動下架,強調父親與竹聯幫沒有關係,一切都是子虛烏有的指控跟臆測。

本刊調查,大安、文山區台北市議員參選人陳聖文日前在臉書發文,寫道:「刑事局指出在台招募販運人口的是竹聯幫、揚言在海外負責營救的也是竹聯幫,分飾神鬼兩角」,並點名竹聯幫、統促黨、張安樂「要不要出來說幾句話?」,引起爭議。

因為此PO文一出遭到網友瘋狂洗版,質疑仁本集團跟竹聯幫忠堂的關係,同樣要求陳聖文「踹共」,陳隔天發出澄清文,強調「爸媽白手起家,跟竹聯幫沒有關係」,認為選舉期間不斷遭人「抹黑」,並無奈表示「爸爸內疚但爸爸不說,聖文面對聖文絕不躲」,父親陳原也留言力挺兒子,但風波並未止息。

張安樂兒子張瑋隨後也在臉書發文,嘲諷陳將竹聯幫切割的技術「令人驚嘆」,雖然陳聖文沒多久後就下架PO文,卻讓仁本集團董事長陳原與竹聯幫的關係浮上檯面。
⒉雅虎新聞:風傳媒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35至36頁)
新聞標題
傳林秉文交保後密會英系大老黃承國 蘇煥智批:黑道涉入政界是治安敗壞主因
新聞內容
媒體報導指出,涉及洗錢案的必礦科技總裁林秉文交保後2天,就前往文山區「仁本禮儀」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密會前國策顧問、民進黨中常委黃承國。而「仁本禮儀」公司,則是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提名人陳聖文的家族事業。對此,台灣維新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指出,這代表英系核心與洗錢案主嫌關係匪淺,黑道與政黨掛勾是台灣治安敗壞主因。

蘇煥智表示,黃承國是天道盟文山會的前會長,林秉文報載是天道盟濟公會的成員、過去還涉及職棒簽賭打假球案被判刑,看起來天道盟的兄弟會成員見面碰頭是很正常的事情。

蘇煥智提到,但從最近「洗錢案」林秉文才剛以300萬元交保,及幕僚郭哲敏等6人被收押禁見,案件繼續調查中,再加上「人頭帳戶擄人拘禁案」受害人超過61人,其中更有3人死亡,引起全國人民的公憤。對此,蘇煥智表示,林秉文找上可以直達天聽的黃承國共商對策也是可以理解的。
⒊雅虎新聞:菱傳媒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
新聞標題
新聞幕後/招待所負責人郭哲敏「神通廣大」 暗助馬國拿督籌1.5億贖超跑
新聞內容
這起地下匯兌洗錢案原未引發關注,直到本月4日《菱傳媒》獨家揭露林秉文的白道關係,揪出現任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2017年擔任警政署警政委員時,曾不避嫌與林秉文、知名當鋪負責人林彥廷同框,前往郭哲敏經營的私人招待所「88會館」飲宴,外界才注意到地下匯兌洗錢案的偵辦細節。

隨後《菱傳媒》再加碼爆料,林秉文交保兩天後,悄悄前往文山區「仁本禮儀」公司密會民進黨英系大老、天道盟文山會前會長黃承國;隔天林秉文隨即開記者會澄清絕無涉入洗錢案,他不是黑道,他還不忘力挺陳檡文,聲稱二人是好友,當天只是單純聚會。
⒋雅虎新聞:菱傳媒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39至41頁)
新聞標題
獨家/林秉文才被爆與陳檡文「黑白同框」 交保後兩天又密會英系大老黃承國
新聞內容
《菱傳媒》4日獨家披露警大校長陳檡文,與昔日角頭老大、綽號「鱸鰻」的林秉文同框現身私人招待所,引發震撼,涉及洗錢案的林秉文也剛以300萬元交保;讀者直擊,林秉文交保二天後,赴文山區「仁本禮儀」公司,密會綠營英系大老、天道盟文山會前會長黃承國2小時,隔日林秉文才公開露面舉行記者會澄清非天道盟成員。

黃承國是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現任民進黨中常委,與總統蔡英文關係密切,林秉文與黃承國兩人的互動,引人關注。黃承國受訪時,一開始撇說沒有去仁本禮儀,但之後又改口說,日前有長輩過世,他代為處理喪事,當天是去結帳。

曾涉入職棒假球案、綽號「鱸鰻」的林秉文,出身蘆洲角頭,靠博弈事業累積百億身家,有「百億賭王」的封號,現在是金星集團董事長、「PGTalk」必礦公司總裁。2年前藝人澎恰恰因投資電影失利欠下2.4億元的債務,在林秉文陪同之下進行協商,還成立專屬的帳戶還款,積極接通告、活動還有各種商品業配,今年8月間宣布還清大部分債務,因此被視為澎恰恰的金主。

黃承國和林秉文一同進入的大樓會面的地點,經查是台灣知名殯葬集團「仁本禮儀」的登記地址,而年僅23歲的集團第2代陳聖文,這次九合一選舉,也獲民進黨提名參選大安、文山區的市議員。綠營人士說,仁本禮儀是綠營金主之一,陳聖文則被視為是黃承國的子弟兵。
⒌雅虎新聞:台灣好新聞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41至43頁)
新聞標題
鄭寶清:「青埔寨」事件 揭穿民進黨「黑金治國」真相
新聞內容
鄭寶清說,菱傳媒在11月4日曾獨家披露角頭老大、綽號「鱸鰻」的林秉文5年與前警政委員、現任警大校長陳檡文出入有女陪侍的招待所涉及警察風紀的爭議問題,引發外界揣測,但林秉文竟又在交保2天後,赴台北市文山區「仁本禮儀」公司密會素有黑道背景傳聞的民進黨中常委黃承國,而「仁本禮儀」公司集團第二代陳聖文也代表民進黨參選大安、文山區的市議員,係民進黨前祕書長洪耀福與大老黃承國力捧輔選的重要角色,再加上日前爆出的今年5月內湖分局長王炳睿與內政部長徐國勇、洪耀福、高幸雪(民進黨副祕書長)等人,在內湖喜相逢餐廳聚餐的照片,而據爆料人台北市議員徐巧芯的說法,「訂位人是否姓郭?」訂位人並沒有參與餐會,且是已經跑路的黑道背景。

鄭寶清認為,這些上述表面看起來似乎各自獨立的「黑金政治」可疑事件,但好像是內幕重重啟人疑竇的民進黨「黑金治國」政治真相已逐漸浮出水面,讓人更加懷疑這個有民進黨黨政高層洪耀福、黃承國、徐國勇與警大校長陳檡文、內湖分局長王炳睿,以及洗錢、詐騙集團林秉文、郭哲敏等人,應該有千絲萬縷的複雜「政商、警界與黑道」連結關係,需要抽絲剝繭加以釐清背後的真相事實!
⒍雅虎新聞:壹蘋新聞網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43頁)
新聞標題
應曉薇選前出席餐會涉賄選 偵查結果出爐!出資者竟是民進黨資深黨員
新聞內容
去年九合一大選以1萬9440票數高票當選連任台北市議員的應曉薇,被控在選前以餐會方式與角逐連任萬華區里長的楊華中共同賄選,去年12月遭檢調搜索約談,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她只是參加地方人士舉辦的餐會,出資者還是民進黨的資深黨員、台灣仁本集團董事長陳川原,看不出應曉薇和舉辦餐會者有犯意聯絡,因此將應曉薇等人起訴
⒎雅虎新聞:TVBS新聞網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45頁)
新聞標題
館長踢爆「蔡英文幕僚全黑道」!認信了民進黨:吃子彈倒地上
新聞內容
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落選,遭同黨立委何志偉痛哭爆料「黑道在核心,難怪選情會核爆」事實上,「館長」陳之漢早在1年前就已經預言,如今他再度砲轟民進黨,「館長的槍擊案跟他們有百分之一千的關係,這樣你們懂了嗎?」

館長在直播中開轟,「我不是事後諸葛亮,我就是要你們這些王X蛋,老子講了好幾個月的事情,現在一個一個印證,全都是黑道,蔡英文身邊的幕僚、核心全都是黑道,這個東西我講了1年了。」

館長語帶不爽地說,請當初罵他的人下跪道歉,「但你們也不會道歉,王X蛋,X,呸」,並直接在鏡頭前假吐口水,嘴上不斷猛飆髒話,情緒相當激動。
⒏雅虎新聞:中時新聞網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45頁)
新聞標題
揭陳時中團隊黑幕 何志偉點名黃承國:黑道入核心 難怪選情核爆
新聞內容
「我肩膀還在,但肩膀上的轎子已經爛掉了」。何志偉說,這次民進黨主打訴求之一是反黑金,結果團隊中卻有黑道入主決策圈,張雅琴追問指的是黃承國嗎,何秒答「當然啊」、「黑道在核心,難怪選情會核爆」。

何志偉說,自己每天2萬步到處掃街拉票,結果決策人士每天幫陳時中亂排行程,用陳時中臉書亂PO文,這已經不是他們扛轎之人能救的。隨後被張雅琴問「這些團隊的決策者是誰」,何志偉直接點名黃承國,以及英系「洪氏兄弟」洪耀福、洪耀南,此外還有許多黑道份子也在裡面,「每次看陳時中在鏡頭前,旁邊站著殺人犯,還有法院認證過的黑道,看到這些人民眾會怎麼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