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58號
被 告 朱勝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
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已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
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朱家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