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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4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勝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
    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
    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朱家毅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