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韋中
上列被告因
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韋中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
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