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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  代表人  陳勝鴻



上二人  之
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張世文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勝鴻係被告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逸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負責人,亦係雅逸公司旗下所發行「Prestige品雜誌」之總編輯,被告張世文則係「Prestige品雜誌」之主編,均明知雅逸公司受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台灣分公司旗下星傳媒體事業部(下簡稱星傳媒體)委託,所執行製作「皇家禮炮Royal Salute 23年調和威士忌」廣告圖文中舞作圖像(下簡稱系爭舞作圖像)部分,係告訴人劉振祥為告訴人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雲門文化)所拍攝之雲門《十三聲》之攝影著作,劉振祥係系爭舞作圖像之著作人,雲門文化係系爭舞作圖像之著作財產權人,未經雲門文化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共同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聯絡,由張世文自民國111年1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上網違法重製下載系爭舞作圖像之電子檔後,再將系爭舞作圖像之電子檔,委由雅逸公司不知情之員工黃愷俐轉交給不知情之星傳媒體員工顏士欣,再由星傳媒體交給GQ媒體製作在「皇家禮炮Royal Salute 23年調和威士忌」廣告圖文中,並輔以動聽之廣告文案後,自111年1月14日起,分別公開在品雜誌Prestige、GQ、非池中藝術網、The Value、Vintage SQUARE、富豪人生、Taiwan Tatler等6家媒體數位平台網頁及社群媒體上,以供不特定之人者上網瀏覽。雲門文化員工於同年1月15日獲悉上情後,即向陳勝鴻表達抗議,並要求即刻下架上開侵權廣告,然該廣告遲至同年1月20日仍未下架,因認被告陳勝鴻及張世文2人所為,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違法重製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等罪嫌;被告雅逸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勝鴻及張世文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違法重製、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等罪嫌,被告雅逸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雲門文化、劉振祥與被告陳勝鴻、雅逸公司及張世文於113年12月1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雲門文化之代表人黃玉蘭並於當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如收訖被告等人所支付之第一期款即雅逸公司、陳勝鴻連帶給付之20萬元、張世文給付之5萬元,即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嗣告訴人並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113年12月19日調解筆錄、同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佐(見本院智易卷二第157至161頁、第137頁、第165頁、第17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