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天立
被 告 北一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宗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
科刑意見陳述狀及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件:刑事科刑意見陳述狀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