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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2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開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至三行、「理由欄一」第一行、「理由欄三㈠」第八行所載「上午」等文字,均應更正為「下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聲請人聲請者為112年10月4日下午關於證人班坤部分之開庭錄音光碟,故原裁定主文第1項第2至3行、「理由欄一」第1行以及「理由欄三㈠」第8行等3處「上午」之文字即均屬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