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開被告共同
陳立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至三行、「理由欄一」第一行、「理由欄三㈠」第八行所載「上午」等文字,均應更正為「下午」。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
聲請人聲請者為112年10月4日下午關於
證人班坤部分之
開庭錄音光碟,故原裁定主文第1項第2至3行、「理由欄一」第1行以及「理由欄三㈠」第8行等3處「上午」之文字即均屬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