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烈培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3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受刑人王烈培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備註欄
所載執行案號,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93號」。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受刑人王烈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備註欄所載執行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62號」,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93號」,
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
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