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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7年11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及辰○○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在伊黎瑪雅公司,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丙○ ○○○ 於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2月17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偽造丙○ ○○○ 父母親署押製作107年11月14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不實表示「同意丙○ ○○○ 在伊黎瑪雅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雇用」, 足以生損害於丙○ ○○○ 父母親;3.復由辰○○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丙○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丙○ ○○○ 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11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8341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2月17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08年4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丙○ ○○○ 父母親署押製作108年4月30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加蓋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不實表示「同意丙○ ○○○ 在百優樂克斯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雇用」,足以生損害於丙○ ○○○ 父母親;2.復將「工作類別:B.僑外投資主管」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丙○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5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丙○ ○○○ 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5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80573號函核發聘僱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5月24日至109年5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百優樂克斯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丙○ ○○○ 於108年10月19日以免簽證方式入臺,並向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丙○ ○○○ 於108年11月19日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入臺居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領事事務局核發單次90天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8TPE006631號),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 4、嗣丙○ ○○○ 取得上開單次90天停留簽證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8年11月21日連同丙○ ○○○ 護照、單次90天停留簽證影本、前開工作許可、在職證明書等文件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丙○ ○○○ 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丙○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8年11月21日至109年5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卯○○
辰○○ |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丙○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聘僱合約書、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8年5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80573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卯○○於杰爾公司辦公室電腦主機內之檔案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87至509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丙○ ○○○ (1)110年10月26日14時3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65頁至第370頁) (2)111年9月13日10時14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13頁至第317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 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1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291頁至第296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三)被告葉葦婷 (1)110年12月3日15時4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39頁至第342頁) (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98至399、411頁) 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署押4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89至390、4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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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6年9、10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及癸○○(另為 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在伊黎瑪雅公司,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甲○ ○○ ○○○ 於106年10月13日至107年1月10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另由癸○○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甲○ ○○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10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甲○ ○○ ○○○ 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10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46532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10月17日至107年1月1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06年1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伊黎瑪雅公司,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製作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101年4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期間,聘請甲○ ○○ ○○○ 為行銷公關人員」,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106年9月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甲○ ○○ ○○○ 完成L'CORE PARIS全球團隊化妝品產品培訓師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復由癸○○(另為不起訴處分)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甲○ ○○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12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甲○ ○○ ○○○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6842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12月15日至109年12月6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卯○○即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甲○ ○○ ○○○ ,再由甲○ ○○○○○ 於107年3月23日,在以色列臺拉維夫,持向外交部駐臺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以色列代表處)申請入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以色列代表處核發單次居留簽證(簽證號碼:107TLV000024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甲○ ○○○○○ 再於107年4月10日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居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甲○ ○○ ○○○ 已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 4、甲○ ○○ ○○○ 入境後,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以甲○ ○○ ○○○ 護照及單次居留簽證影本、前開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及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7年4月23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甲○ ○○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7年4月10日至109年12月6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甲○ ○○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6年10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46532號函、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聘僱合約書、勞動部106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6842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3至137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甲○ ○○ ○○○ (1)110年10月26日15時1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551頁至第556頁) (2)111年9月13日11時5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25頁至第328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7)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8)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9至30頁) ⒊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5至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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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8年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丑○○於108年7月1日至9月28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美國L'CORE公司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製作108年5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丑○○完成L'CORE 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3.復由子○○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丑○○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7月間,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丑○○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7月10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586467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7月10日至9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08年10、11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108年5月31日受訓課程綱要,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不實表示「丑○○參與L'CORE 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之課程內容」,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前述偽造之美國L'CORE公司108年5月31日參與證書、聘僱在臺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表、丑○○護照及居留證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丑○○於實踐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丑○○於澳門海星中學高中畢業證書、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丑○○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12月11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96771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12月11日至110年10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於108年12月26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丑○○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丑○○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延長至110年10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卯○○
子○○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被告丑○○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108年5月31日課程綱要、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聘僱在臺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表、被告丑○○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實踐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被告丑○○於澳門海星中學高中畢業證書、聘僱合約書、勞動部108年12月11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96771號函、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移民署之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資料、被告卯○○於杰爾公司辦公室電腦主機內之檔案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25至554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張嘉瑩 (1)110年10月26日14時17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13頁至第418頁) (2)111年9月13日11時51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57頁至第360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三)被告子○○ (1)110年11月16日10時41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13頁至第317頁) (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8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93頁至第300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61頁) ⒊美國L'CORE公司之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71至472頁) ⒋美國L'CORE公司2019年5月31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29、469至4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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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9年8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甲○ ○○ ○○○ 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及甲○ ○○ ○○○ 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總經理OKANINE DAVID署押、加蓋艾爾瑞公司及甲○ ○○ ○○○ 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戊○○ ○○ 於109年9月25日至12月22日期間至臺灣協助艾爾瑞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 DAVID、MELL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戊○○ ○○ 護照影本、甲○ ○○ ○○○ 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9月3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戊○○ ○○ 履行MELLE公司與艾爾瑞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9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10962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9月25日至同年12月22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艾爾瑞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戊○○ ○○ ,再由戊○○ ○○ 於109年9月間在巴西持向外交部駐聖保羅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聖保羅辦事處)申請入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聖保羅辦事處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9SAO000308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戊○○ ○○ 再於109年9月27日自巴西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戊○○ ○○ 已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 3、109年1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董事ALAN KIM署押製作108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3年12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戊○○ ○○ 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 KIM、MELLE公司;2.偽造MELLE公司董事WOLFGANG HASON署押製作105年7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戊○○ ○○ 已經完成了BONAGE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 HASON、MELL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戊○○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12月7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戊○○ ○○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47123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2月23日至112年12月22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4、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9年12月21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戊○○ ○○ 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戊○○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9年12月21日至112年12月21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卯○○
甲○ ○○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被告戊○○ ○○ 護照影本、被告甲○ ○○ ○○○ 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9年9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10962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查詢等資料、MELL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9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47123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581至卷三第111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戊○○ ○○ (1)110年10月26日14時5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565頁至第570頁) (2)111年9月13日14時25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73頁至第377頁) (3)113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221頁)被告未到庭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 DAVID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3至16頁) ⒊MELLE公司2019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ALAN KIM署押1枚)、2016年7月31日參與證書(WOLFGANG HA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589至5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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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7年1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及辰○○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庚○○ ○○○○○ ○○○○○ 為產品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106年1月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庚○○ ○○○○○ ○○○○○ 完成L'CORE 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復由辰○○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庚○○ ○○○○○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12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庚○○ ○○○○○ ○○○○○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12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30672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12月25日至109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庚○○ ○○○○○ ○○○○○ ,再由庚○○ ○○○○○ ○○○○○ 於108年4月18日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在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外交部核發單次90天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8TPE002051號)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 3、嗣庚○○ ○○○○○ ○○○○○ 取得上開單次90天停留簽證後,再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庚○○ ○○○○○ ○○○○○ 於108年4月24日,持其護照及單次90天停留簽證影本、前開工作許可、職務證明書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庚○○ ○○○○○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8年4月24日至109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4、109年1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與庚○○ ○○○○○ ○○○○○ 簽署聘僱合約書,再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前述偽造之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庚○○ ○○○○○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12月21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庚○○ ○○○○○ ○○○○○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12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93149940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2月24日至112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5、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庚○○ ○○○○○ ○○○○○ ,於110年3月5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庚○○ ○○○○○ ○○○○○ 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庚○○ ○○○○○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3月5日至111年3月5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卯○○
辰○○ | 一、非供述證據: 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庚○○ ○○○○○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7年12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30672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09年11月18日聘僱合約書、勞動部109年12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93149940號函、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至85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庚○○ ○○○○○○○○○○ (1)111年9月13日15時1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93頁至第397頁) (2)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3)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4)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5)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三)被告葉葦婷 (1)110年12月3日15時4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39頁至第342頁) (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在職證明(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2017年1月1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至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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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7年6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及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丁○ ○○○○ 於107年7月26日至10月23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另由癸○○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丁○○○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6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丁○○○ ○○ 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6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02973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7月26日至10月23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07年8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102年3月1日至107年7月20日期間,聘請丁○○○ ○○ 為產品經理」,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107年7月20日參與證書(起訴書誤為106年,由本院逕予更正),不實表示「丁○○○ ○○ 完成L’CORE 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3.復由癸○○(另為不起訴處分)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丁○○○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8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丁○○○ ○○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8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2843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8月22日至110年8月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伊黎瑪雅公司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丁○○○ ○○ ,再由丁○○○ ○○ 於107年9月間在泰國曼谷,持向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泰代表處)申請入臺居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泰代表處核發單次居留簽證(簽證號碼:107BKK505118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丁○○○ ○○ 再於107年10月2日自泰國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丁○○○ ○○ 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 4、丁○○○ ○○ 入境後,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丁○○○ ○○ 於107年10月18日連同其護照、單次居留簽證影本、前開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丁○○○ ○○ 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丁○○○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7年10月2日至110年8月8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丁○○○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勞動部107年8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2843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93至356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丁○○○ ○○ (1)110年11月16日15時33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81頁至第286頁) (2)111年9月13日15時5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05頁至第408頁) (3)113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459頁至第460頁)被告未到庭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10至311頁) ⒊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2018年7月20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98至3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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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及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乙○○○ ○○○ ○○○○ 於107年9月29日至12月25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另由癸○○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乙○○○ ○○○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9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乙○○○ ○○○ ○○○○ 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9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08154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9月29日至12月25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乙○○○ ○○○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83至452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乙○○○ ○○○ ○○○○ (1)110年11月10日10時1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71頁至第376頁) (2)111年9月13日16時16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21頁至第424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88至3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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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6年3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及伊黎瑪雅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小姐」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壬○○(NG KA LING)於106年4月15日至7月13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復由「江小姐」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壬○○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3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壬○○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4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16827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4月15日至7月13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08年6、7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子○○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壬○○於108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製作108年5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壬○○完成L’CORE 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3.復由子○○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壬○○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7月間,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壬○○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7月8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586477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8月1日至10月2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卯○○
子○○
伊黎瑪雅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小姐」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壬○○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8年7月8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586477號函(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479至538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吳嘉玲 (1)110年11月16日10時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467頁至第471頁) (2)111年9月13日16時45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31頁至第434頁)具結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三)被告子○○ (1)110年11月16日10時41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13頁至第317頁) (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8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93頁至第300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501至502頁) ⒊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2019年5月31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489至495、516至5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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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6年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伊黎瑪雅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小姐」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由「江小姐」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辛○○ ○○ 於106年5月1日至7月29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辛○○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4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辛○○ ○○ 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5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24063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5月15日至7月2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06年7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106年6月2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99年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辛○○ ○○ 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製作104年7月2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辛○○ ○○ 完成L’CORE PARIS全球團隊化妝品產品培訓師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3.復由癸○○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辛○○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7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辛○○ ○○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8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34261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8月9日至109年7月25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伊黎瑪雅公司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辛○○ ○○ ,再由辛○○ ○○ 於106年9月間在泰國曼谷,持向外交部駐泰代表處申請入臺居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泰代表處核發單次居留簽證(簽證號碼:106BKK504787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辛○○ ○○ 再於106年10月2日自泰國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辛○○ ○○ 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 4、辛○○ ○○ 入境後,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辛○○ ○○ 於106年10月20日連同其前開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辛○○ ○○ 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辛○○ ○○ 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6年10月2日至107年10月2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辛○○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勞動部106年8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34261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571至卷五第59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辛○○ ○○ (1)110年11月10日10時1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559頁至第564頁) (2)111年9月13日17時30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43頁至第446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8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93頁至第300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ASAF 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1至22頁) ⒊美國L'CORE公司2017年6月20日在職證明(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2015年7月20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9至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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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4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 PARTOUCHE署押製作110年4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5年3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期間,聘請己 ○ ○○ 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 PARTOUCHE、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 PARTOUCHE署押製作110年4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己 ○ ○○ 完成BONAGE SKIN CAR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 PARTOUCHE、MELL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己 ○ ○○ 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6月4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己 ○ ○○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惟經勞動部審查後以110年6月16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52009號函不予核發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 | | 一、非供述證據: 在職證明、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被告己 ○ ○○ 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81至172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己 ○ ○○ (1)110年11月10日9時5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67頁至第71頁) (2)111年9月13日18時7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55頁至第459頁)具結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2021年4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 PARTOUCHE署押1枚)、2021年4月30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 PART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81至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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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9月間,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之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艾爾瑞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寅○○於108年10月5日至109年1月1日期間至臺灣協助艾爾瑞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寅○○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及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9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寅○○履行L'CORE公司與艾爾瑞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惟經勞動部審查後以108年11月18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95614號函不予核發履約工作許可。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寅○○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191至241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被告寅○○ (1)110年11月16日10時7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177頁至第181頁) (2)111年9月13日18時46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85頁至第488頁)具結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 (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199、232頁) ⒊美國L'CORE公司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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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 (另行通緝) | 1、110年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LAN KIM署押製作109年8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POLLAC MIZRAHIDANIEL BETZALEL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 KIM、MELLE公司;2.偽造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WOLFGANG HASON署押製作109年7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於英國完成了完成BONAG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 HASON、MELL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2月17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2月22日勞動發事字0000000000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3月5日至113年3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卯○○再以前開許可、不實職務證明書、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護照影本及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入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同意其入境,居留期間為109年8月28日至111年8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未經許可而入境我國。 | | 一、非供述證據: 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POLLAC MIZRAHI DANIEL BETZALEL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2月22日勞動發事字0000000000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53至186頁) 二、供述證據: (一)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文 ⒉英國MELLE公司2020年8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 KIM署押1枚)、2020年7月31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 KIM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59至1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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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年3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時任美斯金公司負責人之ADIR YOSFIAN授權卯○○持美斯金公司及ADIR YOSFIAN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總經理OKANINEDAVID署押,加蓋美斯金公司及ADIR YOSFIAN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ADIR YOSFIAN於110年4月1日至6月28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美斯金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 DAVID、MELL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YONA LIDOR護照影本、ADIR YOSFIAN護照影本、美斯金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3月24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YONA LIDOR履行MELLE公司與美斯金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4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2868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6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10年7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中、英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 PART OUCHE署押製作110年4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5年3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期間,聘請YONA LIDOR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 PARTOUCHE、MELLE公司;2.偽造英國LASIDOR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 PARTOUCHE署押製作108年11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YONA LIDOR於英國完成了LASIDORE COSMETICS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 PARTOUCHE、LASIDOR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YONA LIDOR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7月20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YONA LIDOR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7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2516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7月23日至113年6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10年9月9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YONA LIDOR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YONA LIDO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9月9日至112年9月9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ADIR YOSFIAN
卯○○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同案被告YONA LIDO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ADIR YOSFIAN護照影本、美斯金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4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2868號函、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7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2516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06至322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YONA LIDOR (1)110年10月26日14時18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91頁至第198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19至220、225至227頁) ⒊英國MELLE公司2021年4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 PART OUCHE署押1枚)、英國LASIDORE公司2019年11月30日參與證書(英國LASIDORE公司印文1枚、AVISHAI PART 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40至243、319至3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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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8年3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BEN YOSEF LIOR YOSEF於108年3月27日至6月23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 YOSEF LIOR YOSEF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3月間,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BEN YOSEF LIOR YOSEF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3月19日勞動勞發事字第1082561181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3月27日至6月23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10年1、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LAN KIM署押製作109年8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BEN YOSEF LIOR YOSEF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 KIM、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WOLFGANG HASON署押製作108年6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BEN YOSEF LIOR YOSEF完成BONAGE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 HASON、MELLE公司;3.復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 YOSEF LIOR YOSEF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2月2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BEN YOSEF LIOR YOSEF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2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04774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連同BEN YOSEF LIOR YOSEF護照影本、前開工作許可及職務證明書,於110年2月26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BEN YOSEF LIOR YOSEF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BEN YOSEF LIOR YOSEF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9年11月16日至111年11月16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BEN YOSEF LIOR YOSEF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以110年2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04774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341至407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BEN YOSEF LIORYOSEF (1)112年8月23日18時30分警詢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93頁至第96頁) (2)112年8月23日19時51分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 (3)113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 (4)113年5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被告未到庭 (5)113年5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 (6)113年5月9日審判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75頁至第129頁) (7)113年5月9日審判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133頁至第170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357至358頁) ⒊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⒋英國MELLE公司2020年8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 KIM署押1枚)、2019年6月30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WOLFGANG HA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383至3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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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年8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時任百納吉公司負責人孟翎授權卯○○持百納吉公司及孟翎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總經理OKANINE DAVID署押、董事AVISHAI PART OUCHE署押、加蓋百納吉公司及孟翎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ELDARAF MOR於110年8月11日至11月7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百納吉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 DAVID、MELL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ELDARAF MOR護照影本、孟翎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百納吉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8月16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ELDARAF MOR履行MELLE公司與百納吉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8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7645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8月23日至11月7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百納吉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由卯○○以不詳方式將履約工作許可交予ELDARAF MOR,由ELDARAF MOR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10年8月24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ELDARAF MOR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ELDARAF MO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ELDARAF MO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孟翎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百納吉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8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7645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43至178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ELDARAF MOR (1)110年11月16日14時1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17頁至第12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 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董事AVISHAI PART 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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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OZ I BLANCO ESTHER (另行通緝) | 1、109年7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總經理OKANINE DAVID署押、加蓋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MUNOZ I BLANCO ESTHER於109年7月20日至10月16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百優樂克斯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MELL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MUNOZ I BLANCO ESTHER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7月30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MUNOZ I BLANCO ESTHER履行MELLE公司與百優樂克斯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8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01252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8月7日至10月16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百優樂克斯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由卯○○以不詳方式將履約工作許可交予MUNOZ I BLANCO ESTHER,並由百優樂克斯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9年8月13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MUNOZ I BLANCO ESTHER在臺延長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MUNOZ I BLANCO ESTHE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MUNOZ I BLANCO ESTHE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9年8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01252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223至356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MUNOZ I BLANCO ESTHER (1)110年11月10日10時36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211頁至第216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 DAVID署押1枚 )、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227至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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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9年9、10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及時任美斯金公司負責人YOSFIAN ADIR授權卯○○持美斯金公司及YOSFIAN ADIR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董事OKANINE DAVID署押,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BEN SHABAT OMER於109年11月13日至110年2月9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美斯金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 DAVID及MELL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 SHABAT OMER護照影本、YOSFIAN ADIR護照影本、美斯金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10月12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BEN SHABAT OMER履行MELLE公司與美斯金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10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32780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1月13日至110年2月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美斯金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卯○○即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BEN SHABAT OMER,由BEN SHABAT OMER於109年11月4日,在以色列臺拉維夫,持向外交部駐以色列代表處申請入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以色列代表處核發單次180天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9TLV000141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BEN SHABAT OMER再於109年11月17日自以色列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BEN SHABAT OMER已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 3、110年3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LAN KIM署押製作109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BEN SHABAT OMER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 KIM、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董事WOLFGANG HASON署押製作107年9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BEN SHABAT OMER於英國完成了BONAG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 HASON、MELLE公司;3.復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 SHABAT OMER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3月26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BEN SHABAT OMER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3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4169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4、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BEN SHABAT OMER於110年4月1日連同其護照、單次180天停留簽證影本、前開工作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等文件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BEN SHABAT OME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ADIR YOSFIAN
卯○○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同案被告BEN SHABAT OME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3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4169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77至464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BEN SHABAT OMER (1)110年11月19日11時2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65頁至第370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 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81至384頁) ⒊英國MELLE公司2020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ALAN KIM署押1枚)、2018年9月30日參與證書參與證書(WOLFGANG HA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90至3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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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年3、4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 PARTOUCHE署押製作109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OZERI RONALD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 PARTOUCHE、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 PARTOUCHE署押製作109年10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OZERI RONALD於英國完成了BONAG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 PARTOUCHE、MELLE公司;3.復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OZERI RONALD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4月28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OZERI RONALD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5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44151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5月15日至113年5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110年9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甲○ ○○ ○○○ 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中文印章及甲○ ○○ ○○○ 印章用印,由卯○○與OZERI RONALD簽署聘僱合約書,再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前述偽造之英國MELLE公司109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109年10月31日參與證書、OZERI RONALD護照影本、甲○ ○○ ○○○ 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由艾爾瑞公司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朱小姐」於110年9月24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OZERI RONALD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89117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3、嗣艾爾瑞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艾爾瑞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10年10月6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OZERI RONALD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OZERI RONALD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10月6日至112年10月6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 ROBEN JEREMY JOSEPH
甲○ ○○ ○○○
卯○○
艾爾瑞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朱小姐」 | 一、非供述證據: 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OZERI RONALD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5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44151號函、聘僱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89117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113至202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OZERI RONALD (1)110年11月16日10時32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99頁至第105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英國MELLE公司2020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 PARTOUCHE署押1枚)、2020年10月31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 PART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117至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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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8年12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 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ZHENG MINSHI RENA於109年1月15日至4月12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生損害於ASAF HASSON、L'COR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ZHENG MINSHI RENA護照影本、ROBEN JEREMY 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12月19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ZHENG MINSHI RENA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12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630270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4月12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 2、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由卯○○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ZHENG MINSHI RENA,再由ZHENG MINSHI RENA於108年12月間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在臺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8TPE007797號)而行使之,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誤信ZHENG MINSHI RENA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120天停留資格,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 |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ZHENG MINSHI RENA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 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8年12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630270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 JEREMY 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23至271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ZHENG MINSHIRENA(鄭民詩) (1)110年11月10日10時48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之2第39頁至第44頁) (2)112年8月30日20時8分警詢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5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3)112年8月30日21時54分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51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4)113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卷第57頁)被告未到庭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 ⒉美國L'COR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1頁) ⒊美國L'CORE公司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 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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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GARIAN ELLA ARIELA (另行通緝) | 109年7月間,ROBEN JEREMY JOSEPH、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甲○ ○○ ○○○ 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中文印章及甲○ ○○ ○○○ 印章用印,由卯○○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董事ALAN KIM署押、加蓋艾爾瑞公司及甲○ ○○ ○○○ 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ABGARIAN ELLA ARIELA於109年7月20日至10月16日期間至臺灣協助艾爾瑞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LAN KIM、MELLE公司。 | ROBEN JEREMY JOSEPH
甲○ ○○ ○○○
卯○○ | 一、非供述證據: 銷售訓練計畫合約、同案被告ABGARIAN ELLA ARIELA護照影本、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專業外國人詳細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59至270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ABGARIAN ELLAARIELA (1)110年11月10日10時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47頁至第251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 KIM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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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初,ROBEN JEREMY 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 JEREMY 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甲○ ○○ ○○○ 偽造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108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PREDIRE公司於103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GARFIELD AKI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經理」,足以生損害於PREDIRE公司;2.偽造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107年5月15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GARFIELD AKI完成PREDIRE 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PREDIRE公司。 | ROBEN JEREMY JOSEPH
卯○○
甲○ ○○ ○○○ | 一、非供述證據: 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同案被告GARFIELD AKI護照影本、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專業外國人詳細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89至310頁) 二、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GARFIELD AKI (1)110年11月16日13時6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77頁至第282頁) (二)被告卯○○ (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 (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 (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 (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 (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 (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 (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 | ⒈扣案之偽造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 ⒉美國PREDIRE公司2019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美國PREDIR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93至2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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