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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允硯於105年7月25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可以員工價(約市價5折)販賣「蕭邦米奇造型項鍊」1條予高明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張允硯事後以項鍊遺失為由,未交付項鍊。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5年8月11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可以員工價(約市價5折)販賣「蕭邦紅寶石心形手錶」1只予高明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事後佯以轉售轉取價差,迄今未交付售得價金或手錶。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5年10月15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可以員工價(約市價5折)販賣「蕭邦心形項鍊」1條予高明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事後佯以轉售轉取價差,迄今未交付售得價金或項鍊。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000年0月間某日向高明佯稱:可以7折販賣「Prada皮包」1只予高明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事後佯以轉售賺取價差,迄今未交付售得價金或皮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6年3月19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伊已代高明出售前開「蕭邦心形項鍊」及「Prada皮包」,並轉購為「勞力士黑水鬼手錶」1只,但高明需再貼5,000元費用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6年3月30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暱稱「EVA」之人(下稱「EVA」)願購買「蕭邦紅寶石心形手錶」,但希望附贈11,500元之鱷魚皮錶帶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7年1月13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EVA」願意購買前開2只手錶,但要求附贈10,000元之藍色鱷魚皮錶帶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7年4月17日前某日向高明佯稱:需付勞力士手錶檢測維修費20,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高明於106年7月28日經由張允硯向「侍好珠寶」購買「白K金鑽石項鍊」1條,並交付張允硯194,184元。嗣因高明於106年9月11日欲換購為「黃K金鑽石項鍊」,張允硯向高明佯稱:換購該項鍊需補價差400,000元,可對高明算人情價只需補156,400元云云,並偽造與實際購買商品質量、價格均不符之侍好珠寶有限公司請款單(INVOICE,即起訴書所指發票)之私文書,持向高明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明及侍好珠寶有限公司對其販售商品管理之正確性,致高明陷於錯誤,如數交付156,400元予張允硯,然實際上該項鍊總價僅為314,184元,致高明受有36,400元之損害(計算式:194,184+156,400-314,184=36,400)。 | 106年7月28日、109年9月11日 /價差36,400元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6年8月4日向高明佯稱:高明於106年7月30日之訂購「橄欖形鑽石戒指」(價金74,200元)之鑽石若升級為DVVS1等級鑽石,需補價差17,4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然後續經鑑定始知前開鑲入之物並非鑽石、指環亦非K金。 | 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8日 /匯款74,200元、17,400元 【合計:91,600元】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6年8月30日向高明佯稱:可將「侍好珠寶」之「碧璽寶石」贈與高明,惟高明需支付18吋白金項鍊鑲工、外圈鑽石加大之費用34,700元云云,嗣於106年9月15日再向高明佯稱:因追加碧璽寶石數量,需加價19,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然張允硯迄未交付「碧璽寶石」。 | 106年9月7日、106年9月15日 /匯款34,700元、19,000元 【合計:53,700元】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6年10月11日向高明佯稱:因客戶訂製「馬眼項鍊」未將款項匯入,需向高明借款74,000元支付定金云云,嗣張允硯於106年10月16日又佯以:未收到客戶訂金,請高明墊付78,000元云云,張允硯再於106年11月16日向高明佯稱:是否願意購入該項鍊?如購買需補伊墊付之7,400元、追加鍊子12,000元、稅金14,828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然張允硯迄未交付「馬眼項鍊」。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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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允硯於於108年8月起迄000年0月間,利用身為精品專櫃店員之身分,獲取高明之信任,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之混充正版精品、名牌包之仿冒品,佯稱為正品,出售如右列所示之物予高明,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前開物品經鑑定均為贗品。 | 108年8月20日 /匯款56,400元 (Chanel小背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8年8月25日 /匯款26,480元 (Chanel項鍊2條) | | |
| | 108年8月27日 /匯款26,340元 (Chanel耳環) | | |
| | 108年9月10日 /匯款54,500元 (LV Dauphine小包) | | |
| | 108年9月12日、 /匯款20,000元(Bottega Veneta雲朵包) | | |
| | 108年9月16日 /匯款17,400元(Bottega Veneta雲朵包) | | |
| | 108年9月27日 /匯款78,150元 (Chanel Boy包) | | |
| | 108年10月1日 /匯款34,712元 (LV 小包) | | |
| | 108年12月2日 /匯款87,050元 (Chanel 19包) | | |
| | 109年1月17日 /匯款34,674元 (LV Tote包) | | |
| | 109年1月19日 /匯款87,537元 (Chanel 流浪包) | | |
| | 109年7月3日 /匯款42,100元 (Hermes Lindy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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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允硯於108年11、12月間向高明佯稱:有賣家願以低價300,000元出售「Hermes鱷魚皮Constance包」1只、以39,000元出售「Prada蛇皮背包」1只,伊之胞弟任職於佳士得拍賣公司,可經其將上開名牌包送至佳士得紐約國際拍賣會上標售賺取價差,伊亦願出資50,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請其代為購買上開2只名牌包。後張允硯又改稱:伊出資之50,000元為「墊付」云云,要求高明返還,高明亦如數匯款予張允硯。嗣於109年5、6月間,張允硯又佯以:上開名牌包改送香港、杜拜蘇富比拍賣會為由要求高明支付運費4,000元、3,800元,高明亦如數匯款予張允硯。張允硯 復於109年8月27日起迄30日間,向高明佯稱:該2只名牌包已落搥拍定(Hermes包以1,007,718元賣出、Prada包以180,000元賣出),惟高明需支付拍賣費用(如拍賣會當地稅金、佣金、保證金、國際電話費、高明名下有境外所得稅欠稅、國內稅金、手續費、國稅局補稅、奢侈稅),方得領回拍賣價金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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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11月28日 /匯款495,841元、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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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允硯於108年10月2日向高明佯稱:興富發公司董事長配偶鄭秀惠欲以10萬元購買高明前於同年8月16日以44,800元購入「Hermes Evelyne橘色小包」,高明如出售前開包包,高明可獲利55,200元價差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物。 | 108年10月2日 /Hermes Evelyne橘色小包(購入價格44,800元)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8年10月2日起迄8日間,向高明佯稱:鄭秀惠欲以760,000元向伊購買Hermes黑色柏金包,伊可與高明一人出資一半購買後轉售鄭秀惠轉取價差,但伊手上沒有錢,伊可以去保單借款,但借款需要時間,請高明先代墊368,000元,伊星期天向鄭秀惠收款就可還款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8年10月25日起迄28日間,向高明佯稱:鄭秀惠欲以740,000元購買「Hermes Constance康康包」云云,並於108年11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張允硯偽造表彰債權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第一銀行支票照片之準私文書(下稱本案支票一)予高明,藉此取信高明,再佯稱:需高明墊付340,000元購買前開包包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張允硯於108年12月11日向高明佯稱:Hermes愛馬仕店經理欲以135,000元出售其以270,000元員工價購買之「Hermes小康包」,因為非常便宜,伊已經先幫高明訂購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而匯款予張允硯,嗣於108年12月25日張允硯又佯稱:前開小康包定價錯誤,高明需再補49,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27日 /匯款135,000元、49,000元 【合計:184,000元】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9月18日向高明佯稱:中國信託銀行要求繳納賣包之所得稅3%,致高明陷於錯誤如數匯款予張允硯。嗣於109年9月21日,張允硯又佯以:應收所得稅係5%,高明需補繳44,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109年9月18日、109年9月21日 /匯款66,000元、44,000元 【合計:110,000元】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於109年9月30日向高明佯稱:賣皮包給鄭秀惠需要繳所得稅,報稅時稅會增加135,600元之稅金,需請高明先補還明年加扣的稅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0月29日向高明佯稱:伊有稱收到匯豐銀行轉入美金53,089元及鄭秀惠1,600,000元支票款項,需繳匯差及服務費82,451元,伊願意負擔35,600元,高明只需負擔46,851元,即可撥款返還高明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1月4日向高明佯稱:匯豐銀行理專告知伊今日匯率較好,如做一筆交易會少賠一點,交易需繳手續費3,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1月10日向高明佯稱:伊收到中國信託銀行通知要繳交帳戶管理費、轉換費共8,5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1月11日向高明佯稱:伊收到三家銀行通知要收撤匯手續費共9,68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1月14日向高明佯稱:伊 收到第一銀行、匯豐銀行通知要收違約金7,48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1月16日向高明佯稱:伊收到中國信託銀行通知要收違約金3,000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1月25日向高明佯稱:因取消第一銀行、匯豐銀行交易,需再支付7,480元違約處理費云云,並於109年11月30日17時53分許,以LINE再次傳送張允硯偽造表彰債權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第一銀行支票照片之準私文書(即本案支票一)。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2月4日向高明佯稱:賣手錶給鄭秀惠需繳交所得稅65,635元云云,並於109年12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14日),以LINE傳送張允硯偽造表彰債權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彰化銀行支票照片之準私文書予高明,藉此取信高明,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2月19日向高明佯稱:鄭秀惠表示其公司產生之營業稅,應由高明負擔一半即47,065元云云,並於109年12月20日,以LINE傳送張允硯偽造表彰債權之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彰化銀行支票照片之準私文書(下稱本案支票三)予高明,藉此取信高明,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張允硯於109年12月21日向高明佯稱:需補交稅金47,158元云云;於109年12月22日佯稱:需補繳出帳計算錯誤差額16,332元云云,致高明陷於錯誤,交付張允硯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 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3日 /匯款47,158元、16,332元 【合計:63,490元】 | | 張允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