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宥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檢察官就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屬同一案件為由,於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