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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戴利玲


被      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志龍


被      告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育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