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王弘鈞(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啟忠(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王文惠、王佐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嗣原告王佐祥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
業據其繼承人王文惠、王弘鈞、王啟忠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