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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保險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告  沈孟諴


            高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孟諴、高淑華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