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善誠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鍾善誠應與其餘被告郭保富、吳明輝、郭怡婷、范中秋、蔡政雄、吳俐靜、吳俐儒、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上9人另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億1608萬5575元及自民國9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益;並願 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
1.緣被告鍾善誠與同案被告郭保富、吳明輝、郭怡婷、范中秋、蔡政雄、吳俐靜、吳俐儒等人
故意操縱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津公司)股價牟利,自民國92年1月20日起持續大量買進久津公司股票,拉抬股價致資金緊絀,至同年3月3日被告郭保富明知其財務調度困難,已無法支付買進久津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尚需向案外人王繼賢借款,始能完成交割,竟於同年3月4日及5日仍指示被告鍾善誠透過吳明輝及姜嘉貞,以郭怡婷、范中秋、蔡政雄、吳俐靜、吳俐儒、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原告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信公司)仁愛分公司證券帳戶,向原告之營業員下單買進久津公司股票,
嗣被告郭保富等人無法支付股款,以履行交割,經原告德信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客戶違約交割,致使原告必須代為履行交割或受有融資款無法受償之損害,並導致久津公司股價無量下跌,於同年6月16日下市,被告鍾善誠等人共同侵害原告德信公司財產,使原告受有11億1608萬5575元之損害,為此原告對被告鍾善誠等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及給付法定
遲延利息,且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鍾善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
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善誠死亡,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