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 告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朱奕福(已歿)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一程企業有限公司係以被告朱奕福犯詐欺案件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就被告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又原告迄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
法 官 李宇璿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