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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0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      告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台光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被      告  朱奕福(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一程企業有限公司係以被告朱奕福犯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就被告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又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
                    法 官 李宇璿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