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
原 告 吳美瑩
被 告 楊祖禹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祖禹、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吳美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對被告謝依虔、楊賢釗、吳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謝依虔業經本院
諭知無罪,被告楊賢釗、吳俊義未經檢察官
起訴參與詐欺原告之
犯行,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