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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2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原      告  周佩岑

被      告  呂勝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