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原 告 周佩岑
被 告 呂勝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