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孟昭珍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恒綺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恒綺被訴涉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43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