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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2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
原      告  何沁汯
被      告  張庭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