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
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莞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曾莞茹被訴竊盜案件(案列:111年度易字第911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