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荖藤咖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藤鈞
被 告 田育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
方面:原告荖藤咖啡有限公司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田育瑄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