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A女(姓名、住所詳卷)
余韋德律師
被 告 游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
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