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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9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      告  張蘭英
被      告  陳奕霖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2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2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