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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趙榮忠

被      告  蘇晨瑋

            賓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晨瑋、賓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90號被告蘇晨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