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聰信
被 告 許嘉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
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參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調查筆錄),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