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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裴竑翔
被      告  劉偉忠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即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      告  李建文(即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偉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劉偉忠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參本院民國113年7月2日調查筆錄),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