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NDENGO BLAISE(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怡婷律師
            劉向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DENGO BLAISE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YANDENGO BLAISE(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有卷內人證書證物證及被告供述可資為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利用在舞蹈教室教授學員跳舞之機會,對身為學生之A女、B女犯強制性交行為,恐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自113年6月11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侵訴字卷第23至36、41頁)
 ㈡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本院依上開規定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本案被告對於無深交之學生即A女、B女犯強制性交罪,且係於同日短時間內2度犯案,顯見其克制自身性慾、約束自身行止之能力有限,又考量本案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等情,認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羈押替代手段,均無法確保其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