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W000-A109487A(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W000-A109487A(姓名、年籍均詳卷,下逕稱被告)與代號AW000-A109487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係叔姪關係。B女於民國107年間因案入獄服刑,000年0月間
假釋出監,借住於被告在臺北巿大安區信義路住所(完整地址詳卷),因B女有將戶籍設於被告住處之需求,被告竟以不合作就不同意B女設籍一事要脅B女,自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0月間止,違反B女之意願,在上開住所以性器官及手指進入B女陰道內而為性交之行為得逞4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
強制性交罪嫌(共4罪)。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有被告之死亡證明、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