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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AW000-A11268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林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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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姸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林秋陽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判決被告林秋陽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