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曾珮鎔 (住址詳卷)
被 告 黃譯鋒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賴柏諺、田靜、王詠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