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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599、3631、37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傑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99、3631、373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11年3月9日確定,於113年3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4份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99、3631、373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13年3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181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一份附卷可參(見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卷第60頁、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5號卷第38頁、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156號卷第52頁、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7號卷第36頁、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3號卷第49頁),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包裝如附表編號2、4、6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1、3、5、7至8所示之物,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1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110年度紅保字第1407號)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181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9041公克,取樣0.0028公克鑑驗用罄(111年度青保字第1102號)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吸食器1組(111年度綠保字第1483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2.3529公克,取樣0.0022公克鑑驗用罄(111年度安保字第355號)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5
吸食器1組(111年度白保字第527號)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7884公克,取樣0.0024公克鑑驗用罄(113年度青保字第864號)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7
玻璃球2支(113年度紅保字第1044號)
8
吸食器1組(111年度紅保字第1346號)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