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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昇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6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50號、111年度緩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確定在案,並於113年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0.894公克),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謝昇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含包裝袋2只,總毛重1.98公克),由外觀檢視均無差異,隨機抽樣1包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6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44號卷第109頁),其餘扣案之1包白色透明結晶與經鑑定之上述小包既為同批扣案,認其餘扣案1包亦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
2包(含包裝袋2只,毛重1.98公克,2包外觀顏色一致,隨機抽樣1包取樣0.006公克、驗餘淨重0.89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44號卷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