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民眾拾獲送警方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民眾拾獲送警方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方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因查無被告之真實身分,
乃以112年度他字第12372號案件
予以簽結,此有該簽呈在卷可查(見112年度他字第12372號卷第63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
可稽。又上開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188公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