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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拾獲送警方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民眾拾獲送警方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方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被告之真實身分,以112年度他字第12372號案件予以簽結,此有該簽呈在卷可查(見112年度他字第12372號卷第63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稽。又上開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毒品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18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